從法律結果看,法院認為,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作為餐飲行業(yè)經營者,注冊和使用商標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就“青花椒”字樣的正當使用和誠實經營,其無權干預和禁止。即司法機關以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判定被訴方的被訴行為是正當使用和誠實經營。
事實上,這起案件也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的熱烈討論,尤其是對商標權有關問題的討論。
拋開這起案件,有人認為,商標專用權的行使以法律授權為準,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地方,都可以使用。也有一些人認為,商標專用權的行使必須接受商業(yè)道德的規(guī)范,必須以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那么,到底應該如何解讀法律并且正確地看待此類行為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回歸到法律設置商標專用權的初心。商標專用權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它到底有沒有被過度濫用的可能性?
依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依法對其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屬于知識產權的一類。對于商標權的取得,我們國家采取的是注冊主義原則,即商標申請一經核準注冊,注冊人即擁有了絕對的注冊商標所有權,可以用來對抗除注冊人以外的全部其他人。從這一點看,商標專用權其實具有一種與物權相似的對世權的特性。也正是基于這樣的特性,法律在對商標專用權提供保護的同時,也對其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條件。對社會公眾而言,在不影響商標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的情況下,可以充分自由地使用商標相關構成要素。
換句話說,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所含有的本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所包含的地理名稱。而可以將這一類使用看作“描述性使用”。作出這樣的法律解讀是為了防止個別術語或稱謂一旦被商標涵蓋而形成行業(yè)的壟斷或獨占,并以此來阻礙他人以合理的方式表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情形。
作為一種法律擬制的權利,商標專用權的權利邊緣是由法律來界定的。對于商標專用權人而言,除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性條件之外,任何基于權利內容的維權行為都應當被看作是其權利展開的應有之義。既然商標專有人是通過正當程序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那么,這種專用權便具有了合法性。商標專用權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除非遭到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禁止性條款或限制性規(guī)定,否則不能從主觀價值上任意地判斷行使權利的動機。在缺乏充分事實依據(jù)的情況下,不能武斷地作出行為人是“善意”抑或“惡意”的結論。當一個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時,其行為背后的動機不應該成為判斷其合法性的條件,否則,所有的權利行使都將會因為遭遇動機的詰問而陷于不能。
由此可見,“青花椒”案所引發(fā)的維權性質之爭,焦點在于評判標準的選擇。如果選擇的是道德標準,則有可能得出是非善惡的結論;如果選擇的是法律標準,則有可能得出合法非法的結論。但是,無論如何,都不能用道德標準取代法律標準去評價一種維權行為,否則就會混淆法律與道德所承載的不同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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