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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作品的彈性保護 —評深圳某公司與貴州某公司著作權

日期:2019-03-28 13:37:51      點擊:
【案號】

(2018)黔01民初400號

(2018)黔民終1068號

【裁判要旨】

基于著作權法的立法旨意,對作品提供保護的范圍和強度應與其創(chuàng)新和貢獻程度相協(xié)調。在排除對特定人物的慣用表現(xiàn)手法及相應創(chuàng)作元素后,原告據(jù)以主張權利的美術作品自身獨創(chuàng)性極為有限,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時應予以考慮。

【案情簡介】

原告深圳某公司是“HelloKongzi”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兩作品于2015年進行著作權登記,原告為宣傳該系列作品投入了較高費用。經公證證實,被告貴州某公司在其招商手冊、公司宣傳圖片、部分店面門頭及相關網(wǎng)站使用了“7夫子及圖”。被告于2017年將該圖注冊為商標,2018年商標被宣告無效。原告認為被告前述使用“7夫子及圖”的行為侵犯了其對“HelloKongzi”系列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認為,“HelloKongzi”系列卡通形象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原告享有其著作權。公證書載明了被告使用“7夫子及圖”的相應行為,與涉案美術作品對比,該圖從造型、發(fā)飾、眼睛、眉毛、胡須、衣袖等方面均與原告的美術作品基本一致。被訴行為構成對原告美術作品的侵權,據(jù)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6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涉案美術作品權屬及其使用“7夫子及圖”等事實并無異議,但在對被上訴人據(jù)以主張權利的美術作品進行檢視時法院亦注意到,原告據(jù)以主張權利的美術作品自身獨創(chuàng)性極為有限,故根據(jù)著作權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將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調減為3萬元。

【法官評析】

審理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時,在確定被告的侵權行為前,尚需對原告據(jù)以主張權利的作品進行檢視,包括對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進行判斷,從而確定對其提供保護的范圍和強度。這一做法主要是基于如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基于著作權法立法旨意。著作權法旨在保護富有作者獨特個性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通過賦予作者一定時期的壟斷權來鼓勵作品創(chuàng)作和傳播,并在保護期限屆滿后使作品進入公共領域,最終促進社會發(fā)展、繁榮。這不僅是學界的通常認識,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條關于立法宗旨的規(guī)定所確認。因此,賦予作者壟斷權的大小、提供保護的強度也應與其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高低,或者說與其給予社會的回饋相一致。

二是維護公共領域的需要。作品的創(chuàng)作本就需要從公共領域汲取各種靈感和表達元素,借鑒前人豐富多樣的創(chuàng)意和經驗,好比“站在巨人肩上”;同時公有領域不僅是作者創(chuàng)作的源泉,也與言論自由等其他重要價值相聯(lián)系。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照亮了其與公共領域間的疆界,不但能夠防止創(chuàng)作者對公有領域元素的不當壟斷,更有助于“思想自由市場”形成。具體來說,合理確定對涉案作品的保護范圍和強度,至少應排除作品中屬于公共領域的表達,基于“混合原則”排除唯一或極為有限的表達方式,以及基于“場景原則”排除該領域或該類作品慣用的表達等。

三是浪漫主義作者觀的要求。17世紀的西方,民眾和議會開始對言論控制和圖書審查給予否定評價,皇室特許的喪失使書商不得不為其所獲得的壟斷利益尋求新的法律基礎,浪漫作者觀念應運而生,成為版權話語中的經典表達與核心觀念,并在版權法理論中沿用至今。而“獨創(chuàng)性”正是基于浪漫作者觀念為作品提供保護的基石,故對其的檢視始終都存在必要。

具體在該案中,對原告創(chuàng)作的“HelloKongzi”系列卡通形象進行檢視,我們會發(fā)現(xiàn),作者采用的極為簡潔的創(chuàng)作手法使作品所容納的要素較為有限,而其中“廣袖長衫、白須白眉、發(fā)髻頭簪”等創(chuàng)作元素均為描繪我國古代老年男子時的慣用表現(xiàn)手法,此基礎上,該作品僅增加了極為有限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一是為突出孔子的人物特征,卡通形象發(fā)髻上橫插穿過的頭簪為毛筆造型;二是卡通形象的胡須為八字胡(形似逗號)與長髯(形似水滴)的組合。與被訴侵權的“7夫子及圖”相較,后者卡通人物的頭簪并非毛筆造型,胡須為八字胡(形似逗號)與長髯(形似阿拉伯數(shù)字7)的組合,該卡通人物手中還托舉著一個包子。也就是說,兩者相似之處僅在于卡通形象的胡須處。

需要說明,在該案及其他著作權侵權糾紛中,人民法院均無意評價美術作品藝術造詣的高低,但基于前述理由,對作品提供保護的范圍和強度應與其創(chuàng)新和貢獻程度相協(xié)調。利益衡量一直是個歷久彌新的話題,而“比例協(xié)調”則是新時期知識產權審判所應遵循的重要司法政策和基本原則,并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等一系列司法性文件中一再得到確認。技術的發(fā)展、時代的創(chuàng)新與社會的進步使作品創(chuàng)作與表達方式愈發(fā)多樣,作品的類型早已超出了成文法的列舉,數(shù)量更是呈井噴式的增長,但筆者始終認為,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檢視和“比例協(xié)調”等基本原則仍應被堅守,這也是裁判者對國家和社會公眾所應擔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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