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xù)了近4年的“露露”商標爭議糾紛案又有新進展,近日,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對汕頭露露、承德露露商標使用權作出了一審判決。想了解更多商標注冊知識,或是其他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已注冊商標查詢我們有問必答!
承德露露近日發(fā)布公告稱,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汕頭露露與承德露露等公司簽訂的《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有效,承德露露應停止阻礙和干擾汕頭露露使用相關被許可商標的行為。對此,承德露露表示不服,并將提起上訴。
法院一審判決:汕頭露露可合法使用商標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下稱“承德露露”)發(fā)布公告稱,其于6月3日收到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下稱“金平法院”)民事判決書。金平法院一審判決汕頭高新區(qū)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下稱“汕頭露露”)與承德露露以及第三人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香港飛達企業(yè)公司簽訂的《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有效,承德露露應繼續(xù)履行上述兩份文件中約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義務,并停止阻礙和干擾汕頭露露使用相關被許可商標的行為。
該公告中還提出,承德露露于2018年2月8日就汕頭露露及北京榮誠文華超市侵犯承德露露公司商標權事項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求汕頭露露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商標權的產品,請求判令北京榮誠文華超市停止銷售上述侵權產品;請求判令汕頭露露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90,549,098.96元。在該次訴訟受理期間,汕頭露露公司提出該案管轄權異議。但異議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目前,本案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繼續(xù)審理。
承德露露不服判決將上訴稱證據未被法院采信
金平法院一審判決《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有效,承德露露應停止阻礙和干擾汕頭露露使用相關被許可商標的行為。對于這一判決,承德露露表示不服。
承德露露在公告中強調,“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公司提出了旨在證明《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無效、以及旨在證明《補充備忘錄》涉嫌偽造的關鍵證據,但汕頭市金平區(qū)法院未予采信。公司代理律師認為:金平區(qū)法院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剝奪公司訴訟權利,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據此公司對金平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將在法定時間提出上訴。”
承德露露的代理律師吳逢堂則表示,“根據訴訟法,在《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未審定情況下,汕頭市金平區(qū)法院訴訟案件應中止審理,但一審法院駁回了中止審理申請。相信二審法院會進行公正的審查。”
承德露露稱《備忘錄》等未履行法定程序
南都此前報道,汕頭露露曾發(fā)布聲明稱,汕頭露露和承德露露均源于露露集團,“露露”相關商標和專利的使用權是汕頭露露一出生就被露露集團賦予的權利,是汕頭露露20多年來一直擁有的合法權益。
承德露露2018年8月8日公告中稱,2015年公司籌劃再融資事項時獲得兩份文件《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簽署方是露露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更名為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汕頭高新區(qū)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飛達企業(yè)公司,共四方。
其中《備忘錄》由承德露露公司時任董事長王寶林、總經理王秋敏與相關方代表等人在2001年12月27日簽署,《補充備忘錄》于2002年3月28日由時任董事長王寶林與相關方代表等人簽署。但承德露露始終對上述兩份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理由是上述備忘錄的簽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并稱,備忘錄的簽署違反了《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多項相關規(guī)定。
因此在2015年6月,承德露露就與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露露南方、香港飛達企業(yè)公司確認無形資產授權使用合同效力糾紛一案,向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無效并立即終止履行但一直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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