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合作條約(PCT)實施細則近年來每年都有一定的修訂,申請人應關注實施細則修訂對申請實務的影響。在2018年9月至10月舉行的國際專利合作聯(lián)盟(PCT聯(lián)盟)第五十屆大會(第二十九次特別會議)通過了對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的修改,該修改的實施細則將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如果喜歡知春路知識產(chǎn)權的文章,可以關注知春路知識產(chǎn)權專利查詢網(wǎng),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據(jù)介紹,前幾年的細則中關于國際初審程序的歷次修改主要涉及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第II章)撰寫內(nèi)容和申請人提交文件的規(guī)定,在程序方面并無大的變動。將于2019年7月1日生效的細則首次涉及到了國際初審程序中時間點的變化。
此次修改的核心內(nèi)容是縮短了國際初審的啟動時間。新細則規(guī)定,允許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在得到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相關費用和國際檢索報告或國際檢索單位根據(jù)條約第17條(2)(a)做出的宣布,以及根據(jù)細則43之二。1作出的書面意見后,啟動國際初步審查,除非申請人明確請求推遲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直至細則54之二。1(a)規(guī)定的適用期限屆滿。簡言之,就是如果滿足了啟動國際初審的條件,那么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即可啟動初審程序,除非申請人要求推遲啟動。
在修改之前的細則中,國際初步審查單位不應在細則54之二。1(a)規(guī)定的適用期限屆滿之前啟動國際初步審查,這些期限是:向申請人傳送國際檢索報告或條約17條(2)(a)所述的聲明和書面意見之日起3個月,或者自優(yōu)先權日起22個月,以后到期為準(細則69.1(a))。所以,就算國際初步審查的文件和費用方面已經(jīng)滿足了細則要求,國際初步審查單位也會等到上述期限屆滿之后才啟動國際初審程序。當然,申請人在填寫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表格(PCT/IPEA/401)時有權取消此項時間限制,明確要求提前啟動,但是,目前提出國際初步審查的申請人對這一取消的利用比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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