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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某一標志是否屬于商品的通用名稱?

日期:2019-09-05 16:59:21      點擊:

提及山西省長治市沁縣的特產沁州黃小米,很多人并不陌生。沁縣爬山糙小米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爬山糙公司)欲將“爬山糙”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米、谷類制品等商品上,因被認為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且缺乏顯著特征而遭遇駁回。隨后,爬山糙公司展開了一場權屬追索。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并無在案證據證明“爬山糙”屬于小米的通用名稱,第22812400號“爬山糙”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亦未直接描述商品內容或主要原料等特點。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爬山糙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米、糕點、谷類制品、掛面等商品上。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指定使用在其他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為由,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如何判斷某一標志是否屬于商品的通用名稱?

爬山糙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決定,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主張訴爭商標為該公司獨創(chuàng),并非小米品種名稱,使用在米商品上并沒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品種名稱;同時,訴爭商標使用在除米以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上,并沒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點,具有顯著特征和可識別性;此外,訴爭商標經爬山糙公司使用已廣為公眾所熟知,并已與該公司形成一一對應關系。

2018年5月29日,原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訴爭商標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知為對商品內容或原料特征的直接描述,而不是區(qū)分商品來源的標志,缺乏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爬坡糙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與該公司形成對應關系進而取得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綜上,原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爬山糙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沁州黃小米原名“糙谷”或“爬山糙”,“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獲得了注冊商標應具有的顯著特征,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同時,訴爭商標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對商品原料特征的直接描述,相關公眾不易將其識別為商標標識,缺乏注冊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爬山糙公司的訴訟請求。

爬山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商評委認定“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但未明確其屬于法定的商品名稱還是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亦未說明理由,在訴訟程序中亦未提交相關證據。鑒于在案并無證據證明“爬山糙”屬于小米的通用名稱,一審法院在原商評委未提交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爬山糙”系小米的通用名稱,進而認定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所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及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缺乏事實依據。據此,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及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標局與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tǒng)一行使)針對爬山糙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王國浩)

行家點評

王華 北京派道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中指出,訴爭商標屬于法定的商品名稱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法所指的通用名稱。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yè)工具書、辭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判斷某一標志是否屬于商品的通用名稱,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第一,認知主體。證明法定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依據,主要包含法律規(guī)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工具書、辭典等,這些大多是對市場行為的固化或總結、提煉,而這些市場行為的主體均是相關公眾。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中指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成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可以提交字典、工具書、國家或者行業(yè)標準、相關行業(yè)組織的證明、市場調查報告、市場上的宣傳使用證據、其他主體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該商標標志的證據等予以證明。

第二,地域范圍。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但對于由于歷史傳統(tǒng)、風土人情、地理環(huán)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固定的商品通用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同時,如果商標注冊人明知或應知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部分區(qū)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亦可判定該商標為商品的通用名稱。

第三,時間節(jié)點。商品的通用名稱并非靜態(tài)不變,注冊商標因使用而弱化為通用名稱,或通用名稱因時間或地域、單個主體的宣傳使用等情況而失去通用名稱的含義,轉而產生商標的識別功能等情況,在現實中時有發(fā)生。因此,商標的通用名稱判斷需以審理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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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jrao.cn/2019/hyxw_0905/2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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