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注冊采取“在先原則”。但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遇到一枚相同的在先注冊商標,而且還是“無主”商標,那會影響商標的申請嗎?對于這個問題,知春路知識產(chǎn)權商標查詢網(wǎng)整理了相關問題。
商標權是有權利時限的,而因為自然人會死亡,企業(yè)也可能宣布破產(chǎn)后注銷,所以商標權利主體本身也存在著會消亡的可能。
對于這類“無主商標”,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轉移手續(xù)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jù)。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根據(jù)該規(guī)定,任何人都可以主動對未經(jīng)清算處置的無主商標提起注銷。而2014年實施的新實施條例卻刪除了該條規(guī)定,從此之后對于如何處置無主商標,商標法律再無明確規(guī)定。
目前要在無主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與提高商標資源利用效率中尋找平衡點,恐怕還是需要仰賴法官的智慧——引證商標注冊人主體資格消亡時,對于在后申請商標是否應當予以注冊,還是需要法院從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本意出發(fā),側重于從“混淆可能性”的角度進行鑒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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