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網(wǎng)站、APP商標普遍認為9/35/38/42類都應該注冊,特別是APP尤其應該注冊第九類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這個產(chǎn)品。真的是這樣嗎?知春路知識產(chǎn)權商標注冊查詢官網(wǎng)為您解答,關注我們,更多精彩內(nèi)容等著你,點擊:免費查詢商標能否申請,如需咨詢,請掃描文章底部二維碼聯(lián)系我們。
1、軟件是用來賣的嗎?
商標分類表是用來區(qū)分不同產(chǎn)品和服務的。而第九類中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其核心產(chǎn)品為“軟件”。如果用戶的商品只是用來出售的軟件,那么可以注冊該類別。但是大多數(shù)軟件都是免費下載的,其提供的并不是軟件本身,多是以APP為工具來推廣其他服務,比如攜程APP提供的是訂票、訂房間服務,那么就其核心類別應該是:43類“旅館預定”、“預定臨時住所”,而不應該注冊第九類的軟件。
什么樣的軟件其核心類別應該是第九類呢?這個從0901小類的題目中就可得知,0901: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這個小類中的產(chǎn)品多數(shù)是與計算機有關的產(chǎn)品,如果本身是為計算機服務或者其周邊的軟件、設備都可以在此類中選擇。比如:微軟的windows系統(tǒng),本身是計算機服務的軟件而且是用來銷售的商品,那么就需要注冊該類別。
2、線上線下都應該按照類別劃分。
按照很多代理機構的說法,只要某商標注冊第九類的“可下載的計算機軟件”類別,是不是所有的APP都不能叫這個名字了?這種說法明顯是錯誤的。線下的商標需要按照類別來區(qū)分,“ABC”商標在第1類已經(jīng)注冊,但是阻止不了別人在第2類注冊“ABC”商標。難道線上一個“可下載的計算機軟件”就能涵蓋所有的APP?這種說法明顯站不住腳。
在商標侵權認定過程中,首先要看對方與自己商標的近似程度,其次要看對方的產(chǎn)品是否與自己的產(chǎn)品屬于同一類別,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僅僅注冊第九類的軟件,而忽視核心產(chǎn)品/服務的注冊,這種做法是非常愚蠢的行為。別人即便是沒有在第九類注冊,做出來的APP與您名字一樣,亦不構成對您的侵權,因為APP本身并不是作為商品進行出售的,只是一種工具而已。舉一個簡單容易理解的例子,賣菜的都會提供方便袋,方便袋是為賣菜服務的,或者說是賣菜過程中的一種輔助工具而已。如果您僅僅注冊方便袋的商標,而不去注冊蔬菜的商標,這樣行嗎?肯定是不行的,更不能用方便袋的商標來為蔬菜“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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