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的內(nèi)容范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同時,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或許很多用戶不理解,既然已經(jīng)當了公示期,為什么還要進行商標異議呢?其實,商標異議在商標注冊流程中是一項很重要的程序。
首先,商標異議提高了商標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會公眾對商標局工作的監(jiān)督。
商標局在審核商標的過程中,由于是人工審核,必然會存在某些主觀因素。因此,通過商標異議程序,讓社會公眾(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商標局的審查工作發(fā)表意見和建議,從而對商標局工作形成有效的社會監(jiān)督。
其次,商標異議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標局的實質(zhì)審查工作,難以甄別出申請注冊商標損害他人除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和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注冊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等情形。同時,對于法律的理解與適用以及審查準則的實施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狀況,在先商標權人也可能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侵犯了其權利。通過異議程序,在先權利人以及在先商標使用人可以陳述自己反對被異議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理由,阻止存在瑕疵的商標被核準注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賦予了被異議人進行答辯的權利,被異議人通過答辯也可以針對異議理由進行反駁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材料,盡可能讓自己申請的商標獲準注冊。
最后,商標異議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商標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區(qū)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一經(jīng)注冊和使用必然在社會上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為了避免因商標對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公共道德等產(chǎn)生不良影響,《商標法》第10條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但受商標審查員認知水平、知識結構等因素所限,在審查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有不良影響或者違反禁用條款的商標被初步審定并公告。商標異議制度為社會公眾反對此類商標注冊提供了機會,由商標局做出裁定,撤消對此類商標的初步審定,從而消除不良影響。
商標異議必然會產(chǎn)生兩種結果,成功或失敗。但影響卻不是兩個字可以形容,所以用戶在辦理相關業(yè)務時最好選擇專業(yè)的知識產(chǎn)權公司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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