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雙十一”已落下帷幕,但關于“雙十一”的紛爭卻沒有結束。因京東公司注冊的五枚“雙十一”商標被認定無效,京東公司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告上法庭。
法院經(jīng)查明,此次糾紛的涉案商標分別為京東公司申請注冊的第15566477號、第15566498號、第15566606號“雙11.雙11及圖”商標,第13543909號“京東雙十一”商標、第15566750號“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商標(簡稱訴爭系列商標),經(jīng)核準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第38類“電視播放”;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對上述訴爭系列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冊的“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jié)”、“雙11”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據(jù)此裁定:訴爭系列商標或予以無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京東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11月14日下午,該案在北京知產(chǎn)法院開庭審理。
訴爭系列商標。圖片來自微信公眾號@京法網(wǎng)事
京東公司認為,“雙11”、“雙十一”均系每年 11 月 11 日商業(yè)促銷活動節(jié)日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在涉案的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標既缺乏顯著性,且在涉案服務上從未實際使用過,因此,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標不可能造成混淆。被訴裁定關于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列商標”或“源自同一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lián)”的認定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
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辯稱,訴爭系列商標雖經(jīng)過一定設計,仍易識別為“雙11”,引證商標均為文字“雙11”、“雙十一”,故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及呼叫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認為上述商標為系列商標。
第三人阿里巴巴稱,“雙十一”是由第三人獨創(chuàng)并首先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經(jīng)過多年來持續(xù)的宣傳使用,在訴爭系列商標申請注冊之前,便已經(jīng)與第三人建立了事實上的唯一對應關系。訴爭系列商標與第三人的在先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目前,本案并未當庭宣判,仍在進一步審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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