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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共有人可否單獨許可他人

日期:2021-06-25 11:11:28      點擊:

著作權與專利權的一個區(qū)別是,它包括許多權能,而這些權能可以獨立存在或者分別為不同的權利主體享有。著作權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對某一作品著作權的共同享有。那么,著作權共有人可否單獨許可他人?現在就跟著知春路網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權共有人可否單獨許可他人

共同著作權人,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人均享有除轉讓以外的所有著作權權能。但是所得收益,應當按約定分,無約定,平分。

著作權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對某一作品著作權的共同享有。著作權與專利權的一個區(qū)別是,它包括許多權能,而這些權能可以獨立存在或者分別為不同的權利主體享有。當著作權的部分或全部權能由多個民事主體共同享有或者著作權的諸項權能分別為不同的民事主體分享時,都會形成著作權共有。共有的形式既可以是:對著作人身權的共有,也可以是對著作財產權的共有,還可以是對全部著作權的共有。

二、共有著作權的行使

在共有著作權關系中,任何一個或一部分權利主體不能行使全部權利并享受全部利益。各共有人權利的行使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約。即使是在按份共有時,也不是按照其所持份額使用。每一個共有人行使其權利份額內的權利時,都會影響到其他共有人的權利。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著作權應本著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行使。如果各共有人對著作權的行使達不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顯然,這和一般共有所有權是大相徑庭的。在實踐中,可以通過協(xié)商推舉代表人的辦法代表全體共有人行使權利。代表人的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產生效力,但代表人行使代表權超出約定的權限,其超出部分對共有人不發(fā)生約束力,對善意第三人卻有效。亦即此時應適用民法中財產權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以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三、共有著作權的處分

著作權的各共有部分權利之間具有關聯性,我國《著作權法》實際上是視著作權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合二為一之權利。故而各共有人對其權利的處分行為都會影響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它必須受到其他共有人權利的制約。具體地說,第一,在轉讓或贈與著作權時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單獨行使轉讓權和贈與權。而且按份共有著作權人欲將其所持份額轉讓處分時,其他共有著作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第二,共有人放棄其享有的著作權時,應通知其他共有人,其放棄部分由其他共有人行使權利和分享利益。如果是按份共有,則應按比例分享。不過,放棄著作權的共有人仍享有免費使用權。第三,共有著作權人在共有著作權上設置質權時,應事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國臺灣《著作權法》有這種規(guī)定。

以上就是知春路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著作權共有人可否單獨許可他人的相關內容,根據有關規(guī)定,共同著作權人,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人均享有除轉讓以外的所有著作權權能。但是所得收益,應當按約定分,無約定,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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