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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起訴“曹操貨的”侵犯商標專用權 獲賠10.1萬元

日期:2021-02-23 15:32:07      點擊:

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搜狐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于近日公布,原告為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被告為深圳市曹操貨的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據(jù)該判決書顯示,原告稱,吉利控股公司依法享有第5035595號“曹操CaoCao”商標、第16873716號“曹操專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深圳曹操貨的公司在其官方網(wǎng)站、“曹朝貨的”微信公眾號、搜狐網(wǎng)中大量使用“曹操貨的”字樣,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侵犯了吉利控股公司的商標權。深圳曹操貨的公司作為同業(yè)競爭者,對涉案商標及“曹操專車”品牌理應知曉,但仍將“曹操貨的”作為字號登記使用,并對其企業(yè)名稱進行宣傳,具有明顯“搭便車”及攀附吉利控股公司商譽的意圖,構成不正當競爭。搜狐公司在其經(jīng)營的搜狐網(wǎng)汽車欄目中發(fā)布《購物狂歡節(jié)配送選“曹操貨的”》《熱烈祝賀“曹操貨的”A輪1.5億元融資成功!》等多篇文章,對深圳曹操貨的公司的侵權行為進行宣傳,構成共同侵權。

吉利起訴“曹操貨的”侵犯商標專用權 獲賠10.1萬元

對此,法院認為,深圳曹操貨的公司在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相同的服務上,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企業(yè)字號“曹操貨的”,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審判決結果為:本判決生效之日(2019年12月17日)起,被告深圳市曹操貨的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5035595號“曹操CaoCao”商標、第16873716號“曹操專車”商標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其運營的“曹朝貨的”微信公眾號、官方網(wǎng)站中突出使用“曹操貨的”字樣;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曹操貨的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規(guī)范使用其企業(yè)名稱,不得突出使用“曹操”“曹操貨的”字樣;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深圳市曹操貨的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100000元及合理開支10000元;駁回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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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jrao.cn/2021/hyxw_0223/3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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