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公布了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喜茶關聯(lián)公司)與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據(jù)悉,2016年原告就“小男孩”圖形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了美術作品登記,同時原告在第32類商品上先后申請注冊了多件“小男孩”圖形商標,并獲準注冊。
但被告以原告申請注冊的第32082818號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在一審中,法院駁回了美西西公司的訴訟請求,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均為圖形商標,整體均易被相關公眾識別為小男孩圖形。從整體上看,訴爭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圖形在構成要素、設計手法、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分別構成近似商標。
美西西公司不服原審判決,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在二審中,法院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類似商品。同時在圖形的構圖、顏色、整體結構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志。美西西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站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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