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人們商標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隨之而來商標注冊需求量日益增大。大家都知道商標注冊程序比較復雜而且需要等待一定的周期。那么預排商標注冊公告什么?接下來小編就為您整理相關知識來解答這個疑惑。
《商標公告》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據(jù)《商標法》將有關商標注冊事宜向社會公布的一種國知性法定刊物,也是商標注冊工作中的一道法定程序。
《商標公告》每月發(fā)行四期可根據(jù)各期公告內容的多少,不定期地分為上、下兩冊。其主要內容有:注冊商標,初步審定商標,異議裁定商標,變更、轉讓、續(xù)展、撤消、注銷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商標,特殊標志和集體、證明商標,以及其它需要向社會廣為先知的有關商標事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于三個月異議期內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異議申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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