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審查的目的是借助在專利申請審查中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結合的辦法,吸收群眾參與審查,以彌補審查員審查之不足。實行遲延審查制的多數國家專利法均規(guī)定,自審定公告之日起,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中國原專利法為3個月、日本為2個月、荷蘭為4個月)任何人均可對公告的專利(申請)提出異議,專利局在收到異議陳述書后,成立異議審查組對異議進行審查。
無論是發(fā)明專利申請,或者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專利局對異議的審查都僅限于異議書所涉及的問題。審查決定一經作出,專利局即通知申請人和異議人。申請人對專利局異議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于收到專利局決定的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我國規(guī)定原為3個月),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在實踐中,專利異議程序面臨異議期過長或過短的兩難選擇,過長則會延長專利權的審批周期,導致專利申請人無法盡快獲取專利權;過短則使第三方根本無法知曉公告的內容和提出意見,以致影響異議程序功能的實現(xiàn)。
為此,當今不少國家(如英國、德國)都開始引入授權后的撤銷程序以替代授權前的異議程序。特別需注意的是,1991年6月在海牙簽訂的《專利法條約(草案)》規(guī)定實行授權前異議程序的國家應在10年內完成向撤銷程序的轉換。作為締約國之一的我國,在1992年修改后的專利法引入了撤銷程序,并且延長了異議程序的期限,規(guī)定自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
專利局決定受理的異議案,應將異議書副本送交申請人,申請人應在收到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個月內就異議作出答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復的,專利申請視為撤回。專利局在異議審查階段,要依法對異議是否成立進行審查。
如認為異議成立,即可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或者在異議審查期間無人提出異議的,則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異議人對授權決定不服的,不能立即請求復審,只能在專利權取得以后,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專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專利局對該申請?zhí)岢霎愖h”。找法網的小編為您整理了2018最新專利異議申請書模板,供您了解與學習。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我廠(公司)使用在第________類________商品上的______________商標,已經你局核準注冊,證號________。依照《商標法》第30條規(guī)定,對____________________廠(公司)經你局初步審定,列入編號第________號,刊登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______期《商標公告》的______商標提出異議,請裁定。
理由如下:
商標注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送:副本一份,證據____________件。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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