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異議人熊某委托我司代理的第49129655號“柒酒陸串”商標異議一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下發(fā)決定書,對于被異議商標在異議人經營的核心項目上不準予注冊。
1Part.案情簡介
異議人是湘派烤肉“柒酒烤肉”的創(chuàng)始人,經過異議人及其團隊的研發(fā)與推廣,現已在全國范圍內成立直營門店及多家合作餐飲門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異議人委托我司針對第49129655號商標“柒酒陸串”提出異議,并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9715965A號“柒酒”、第35246024號“柒酒烤肉”等商標。
2Part.2案情分析
根據一番查證與分析,我司代理人表示,可以從以下幾個理由進行陳述請求:
1.“柒酒烤肉”是異議人獨創(chuàng)的臆造商標,經過委托第三方設計,獨創(chuàng)性極強,具有極高的顯著性。“柒酒烤肉”經過異議人及其團隊的研發(fā)與推廣,現已在全國范圍內成立直營門店及多家合作餐飲門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2.被異議商標與3引證商標在讀音、字形、含義等方面構成近似商標,且構成相同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極易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可能會損害異議人的利益。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理應不予核準注冊。
3. 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異議人已在先登記或使用其字號,被異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致使在先字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被異議人惡意在與異議人類似服務上申請注冊與3引證商標極為相近似商標的行為,以及侵犯異議人商號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其行為理應予以制止。
3Part.3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認定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被異議商標“柒酒陸串”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餐廳;飯店;餐館”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9715965A號“柒酒”商標、第35246024號“柒酒烤肉”商標、第34459769號“夫子柒酒”商標等,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咖啡館;飯店;快餐館”等。雙方商標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相似,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餐廳;飯店;餐館;自助餐館;咖啡館;活動房屋出租;養(yǎng)老院;日間托兒所(看孩子);動物寄養(yǎng)”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內容基本相同,屬于類似服務,被異議商標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已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4Part.4最終結果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第49129655號“柒酒陸串”商標在“餐廳;飯店;餐館;自助餐館;咖啡館;活動房屋出租;養(yǎng)老院;日間托兒所(看孩子);動物寄養(yǎng)”服務上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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