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作為王老吉商標的持有者,廣藥集團將紅罐王老吉商標的生產經營權租給加多寶的母公司香港鴻道集團。
1997年,廣藥集團與香港鴻道集團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
2000年雙方第二次簽署合同,鴻道集團對王老吉商標的租賃期限至2010年5月2日。
2001年至2003年間,廣藥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李益民收取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賄賂,簽署兩份補充協(xié)議:允許鴻道集團將“紅罐王老吉”生產經營權延續(xù)到2020年。
2010年8月30日,廣藥集團向鴻道集團發(fā)律師函,申訴李益民簽署的兩份補充協(xié)議無效。
2011年4月,廣藥集團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并提供相應資料,5月王老吉商標案立案。
2012年5月,仲裁裁決補充協(xié)議無效,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2012年5月17日,鴻道集團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撤銷該仲裁裁決書。
2012年7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駁回鴻道集團關于撤銷王老吉仲裁結果的申請。
2014年,廣藥集團向廣東省高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包括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內的6家加多寶公司因侵犯廣藥集團王老吉注冊商標專用權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0億元,后又將10億元賠償金額變更為29億元。隨后6家加多寶公司向廣東省高院提起反訴,請求廣東省高院判令廣藥集團賠償6家加多寶公司經濟損失10億元,反訴訴訟費由廣藥集團負擔。
2015年5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裁定書,對包括廣東省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在內的6家加多寶公司針對王老吉商標使用權問題反訴廣藥集團索賠10億元一案不予受理。加多寶隨后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達裁定,認定6家加多寶公司提出反訴不符合受理條件,駁回加多寶上訴,維持原判。
紅罐之爭
2012年7月16日,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于同日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均主張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知名商標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并據此訴指對方生產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包裝裝潢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將兩案合并交由廣東省高院審理。
2013年5月15日,廣東省高院一審開庭審理廣藥集團和加多寶“紅罐之爭”案。
2014年12月19日,王老吉勝訴,加多寶被判賠償1.5億元并停止使用、銷毀所有侵權紅罐產品,加多寶隨即上訴。
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yè)有限公司、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兩案。
2015年6月23日,王老吉稱追加5家加多寶公司為共同被告。
2015年12月21日,廣藥集團將加多寶公司訴至北京市大興區(qū)法院,廣藥訴稱加多寶飲料包裝與王老吉相似,要求加多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3億元。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對涉案“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均作出重要貢獻,雙方可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
廣告語之爭
1.“王老吉改名為加多寶”“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為加多寶”
起訴方:廣藥集團 被告:加多寶
起訴原因:被告涉嫌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訴訟要求:賠償1000萬元,對被告實施訴中禁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廣告詞
判決結果:被告撤回所有宣傳,賠償廣藥集團1000萬元損失,公開道歉。目前該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審
2.“怕上火,就喝王老吉”
起訴方:加多寶 被告:王老吉
起訴原因:被告廣告語涉嫌不正當競爭
判決結果:駁回加多寶訴訟請求
3.“怕上火喝加多寶”
起訴方:王老吉 被告:加多寶
起訴原因:被告廣告語涉嫌不正當競爭
訴訟要求:被告及其經銷商賠償500萬元
判決結果:駁回王老吉大健康,廣藥集團全部訴訟請求
4.“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
起訴方:廣藥集團 被告:加多寶及兩家零售商
起訴原因:被告廣告語涉嫌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訴訟要求:對被告實施訴中禁令
判決結果:被告撤銷原廣告,向王老吉賠償500萬元,在多家媒體發(fā)表公開聲明
5.“加多寶連續(xù)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
起訴方:王老吉 被告:加多寶
起訴原因:被告侵占王老吉涼茶的商品聲譽,構成虛假宣傳
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100萬元
判決結果: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王老吉涼茶300萬元,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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