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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麗莎”商標糾紛案歷經(jīng)10年落幕

日期:2022-07-14 16:44:09      點擊:

2021年11月,最高檢知產(chǎn)辦組織各方當事人及5位國內(nèi)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知名專家召開聽證會。

本案處理結果對商標授權確權領域有關類似商品、近似商標和商標延續(xù)注冊等問題的法律適用起到了法律引領和示范作用:

類似商品的判斷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對于類似商品的判斷,可使用輔助工具《區(qū)分表》作為參考。

近似商標的判斷判斷兩個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可以從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自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等方面比較。

商標延續(xù)注冊的判斷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并不當然具有延續(xù)關系。

提到“蒙娜麗莎”,你首先會想到什么?達·芬奇、世界名畫、神秘的微笑……

這幅創(chuàng)作于16世紀的畫作現(xiàn)在已是家喻戶曉,許多企業(yè)也因此注冊帶有“蒙娜麗莎”字符、音符的商標,希望借其超高的公眾熟知度為商品本身帶來知名度,而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不在少數(shù)。

今年6月14日,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高級法院再審,一起涉及“蒙娜麗莎”商標爭議的行政糾紛案歷經(jīng)10年終于落下帷幕。法院作出改判: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一審原告和昌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和昌集團)的訴訟請求。

據(jù)悉,此案系最高檢知識產(chǎn)權檢察辦公室(下稱最高檢知產(chǎn)辦)成立以來,首例提起抗訴并成功改判的行政訴訟案件。“本案處理結果對商標授權確權領域有關類似商品、近似商標和商標延續(xù)注冊等問題的法律適用起到了法律引領和示范作用,彰顯了檢察機關加大知識產(chǎn)權行政訴訟案件監(jiān)督力度、以案件辦理和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方式聚焦行政與司法銜接機制建設,促進了知識產(chǎn)權授權確權審查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的統(tǒng)一。”最高檢知產(chǎn)辦相關負責人表示。

日前,承辦檢察官向記者講述了這起抗訴案件的10年紛爭。

為維護商標價值提起商標爭議申請

時間倒回至1999年12月,某康體設備有限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此職能現(xiàn)已歸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蒙娜麗莎MonaLisa”商標(下稱“蒙”商標)注冊申請。經(jīng)審查,該商標符合商標法有關商標申請注冊的規(guī)定,2001年4月,商標局核準了“蒙”商標的申請注冊。根據(jù)當時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下稱《區(qū)分表》),“蒙”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蒸汽浴設備、桑拿浴設備、淋浴用設備、浴室裝置等商品上。

此后,“蒙”商標幾經(jīng)流轉,被轉讓至宏信建材公司(下稱建材公司)和宏信潔具公司(下稱潔具公司)名下。

然而,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發(fā)現(xiàn),市場上另有一個比“蒙”商標注冊晚但讀起來也包含“蒙娜麗莎”發(fā)音的“M MONALISA”商標(下稱“M1”商標),且冠以該商標的商品和自家銷售的商品存在種類重疊,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導致自家商標的商業(yè)價值受損。

2012年3月,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此職能現(xiàn)已歸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起爭議申請,要求對“M1”商標予以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M1”商標由和昌集團于2004年11月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2007年7月被核準注冊,根據(jù)當時的《區(qū)分表》,核定使用在第11類燈、烹調(diào)器具、高壓鍋(電加壓炊具)、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水龍頭等商品上。

根據(jù)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下稱2001年商標法)第28條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M1”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蒙”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遂裁定和昌集團的“M1”商標在烹調(diào)器具、高壓鍋(電加壓炊具)、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上予以撤銷,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和昌集團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M1”商標在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商品上繼續(xù)維持注冊,對于烹調(diào)器具、高壓鍋(電加壓炊具)商品不再要求核準注冊。

一、二審均敗訴后提起監(jiān)督申請

“在一審過程中,和昌集團將另外一個商標——‘M MONALISA蒙娜麗莎’商標(下稱“M”商標)引入本案。”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M”商標為某陶瓷公司1999年7月提出注冊申請、2000年11月核準注冊的商標。根據(jù)當時的《區(qū)分表》,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9類瓷磚等商品上。目前這一商標被轉讓至和昌集團名下。

和昌集團主張,“M”商標在瓷磚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實際銷售過程中,已有消費者將“M1”商標的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與“M”商標聯(lián)系起來。根據(j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的基礎注冊商標經(jīng)過使用獲得一定的知名度,從而導致相關公眾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在后申請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與其基礎注冊商標聯(lián)系在一起,并認為使用兩商標的商品均來自該商標注冊人或者與其存在特定關系的,基礎注冊商標的商業(yè)信譽可以在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上延續(xù)。因此,“M”商標可以看作是和昌集團“M1”商標的在先基礎商標,“M”商標的知名度可以延續(xù)到“M1”商標,從而使其與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的“蒙”商標顯著區(qū)分開來。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和昌集團的兩個商標,即“M”商標與“M1”商標在圖形和英文呼叫方面相同,且“M”商標核定使用的瓷磚領域與“M1”商標核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都屬于陶瓷類的建筑材料,在功能和用途方面具有很強關聯(lián)性,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方面相同,因此兩類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而“M”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較高的聲譽與和昌集團已經(jīng)形成穩(wěn)定聯(lián)系,所以“M”商標的高聲譽可以在“M1”商標上延續(xù),使其與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的“蒙”商標在消費者認知中出現(xiàn)顯著區(qū)別。此外,和昌集團的“M1”商標標識本身有一個藝術化處理的M字母占據(jù)標識大部分空間,而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的“蒙”商標標識只是上半部分寫著“蒙娜麗莎”,下半部分寫著“MonaLisa”,在視覺效果上有顯著區(qū)別,不能認為是相似商標。

所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最終認為,和昌集團“M”商標的商業(yè)信譽可以延續(xù)到“M1”商標上,核定使用在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上的“M1”商標和核定使用在浴室裝置等商品上的“蒙”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遂于2015年2月作出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重新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建材公司、潔具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法院。2016年1月,該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建材公司、潔具公司向最高法申請再審也再次被駁回。無奈之下,建材公司、潔具公司向北京市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北京市檢察院提請最高檢對該案抗訴。

召開專家聽證會,啟動監(jiān)督程序

受理此案后,最高檢知產(chǎn)辦發(fā)現(xiàn)建材公司、潔具公司與和昌集團存在數(shù)起糾紛,時間跨度長、法律關系交織、證據(jù)情況復雜。為了查明案情、準確適用法律,最高檢知產(chǎn)辦進行了類案檢索,并系統(tǒng)梳理了雙方糾紛。

“我們依托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對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案件進行全網(wǎng)類案檢索,并對檢索到的類案按照類似程度進行分類整理,最終從中確定12件與本案高度類似的判決作為補充事實,形成了一組具有說服力的類案組合,為本案監(jiān)督意見的提出提供了有力佐證。”承辦檢察官向記者介紹,“與此同時,我們調(diào)取了原審法院卷宗材料,在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多次聽取當事人意見,了解雙方的商標歷史沿革和爭議背景。”

基于以上調(diào)查分析,最高檢知產(chǎn)辦認為此案的焦點在于和昌集團“M1”商標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28條規(guī)定,是否與建材公司、潔具公司的“蒙”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在一審、二審、再審過程中,均圍繞三個關鍵的法律問題來進行:如何認定類似商品?如何認定近似商標?如何確認是否構成商標的延續(xù)注冊?

圍繞爭議點,2021年11月,最高檢知產(chǎn)辦組織各方當事人及5位國內(nèi)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知名專家召開了聽證會。聽證會上,當事人充分陳述了各自的立場和觀點,展示了案件相關證據(jù)和有關爭議的焦點問題,各位專家聽證員進行了提問。

“多個相關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不同的標準,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導致了判決結果前后矛盾和沖突。希望最高檢能夠對本案啟動監(jiān)督程序,統(tǒng)一司法裁判尺度、樹立司法統(tǒng)一標準,維護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結合此案,在爭議商標(“M1”商標)、引證商標(“蒙”商標)和基礎商標(“M”商標)的問題上,基礎商標在這個案件中到底起什么作用?對后面企業(yè)的壯大經(jīng)營、對延伸性商標的注冊采取什么樣的立場?應該說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有回答,但是在這個案件中,可能偏離了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建議最高檢啟動監(jiān)督程序。”

最終,經(jīng)過討論,5位專家聽證員一致建議最高檢啟動監(jiān)督程序,履行監(jiān)督職責。最高檢知產(chǎn)辦經(jīng)審查認為該案符合抗訴規(guī)定,遂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級法院再審此案。

厘清三大關鍵問題,抗訴成功

今年3月,北京市高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過程中,法院、檢察機關、當事人圍繞此案共同厘清了類似商品判斷、近似商標判斷、商標延續(xù)注冊判斷三大問題。

關于類似商品的判斷。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對于類似商品的判斷,可使用輔助工具《區(qū)分表》作為參考。該《區(qū)分表》是國家商標注冊管理機構以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提供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為基礎,總結我國商標審查和管理實踐經(jīng)驗,廣泛征求各部門意見,結合我國消費習慣,把某些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誤認的商品或者服務組合到一起編制而成的,可作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商標案件時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該案中,和昌集團的“M1”商標核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與建材公司、潔具公司的“蒙”商標核定使用的浴室裝置均具有衛(wèi)生設備的功能和用途;在銷售渠道上二者均存在于裝修市場,且一般會被擺放在同一或鄰近銷售區(qū)域;在消費對象方面,二者面對的消費群體均為具有衛(wèi)生需求的公眾;在《區(qū)分表》中,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屬于第11類下的第1109群組,浴室裝置也屬于第11類下的第1109群組。因此,二者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區(qū)分表》劃分方面相同,構成類似商品。

原一、二審判決將屬于同一類同一群組的商品不認定為類似商品,屬于對《區(qū)分表》的反向突破。“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區(qū)分表》即使存在突破,比較多的也是正向突破,即在綜合考慮商品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的基礎上把分屬于兩個類別的商品認定為類似商品,像此案中把本屬于同一類同一群組中的商品不認定為類似商品則為反向突破。”承辦檢察官向記者解釋道。

關于近似商標的判斷。判斷兩個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可以從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自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等方面比較。

“本案中,和昌集團的‘M1’商標由字母‘M’及‘MONALISA’構成。潔具公司、建材公司的‘蒙’商標由漢字‘蒙娜麗莎’及字母‘MonaLisa’構成。雖然‘M1’商標中的字母M作了藝術化處理且占據(jù)面積較大,但‘M1’商標和‘蒙’商標中均含有‘Monalisa’這一英文,二者在文字構成方面相同。且‘Monalisa’中文譯為‘蒙娜麗莎’,從呼叫角度來說,兩個商標都會被相關公眾呼叫為‘蒙娜麗莎’,進而產(chǎn)生混淆,所以二者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出席再審法庭的北京市檢察院檢察官告訴記者。

關于商標延續(xù)注冊。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并不當然具有延續(xù)關系。

一位知識產(chǎn)權領域專家解釋道:“延伸注冊最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商標本身做延伸,另一種是類別延伸。延伸注冊,特別是跨類別的延伸注冊要特別注意不能延伸到其他商標的領域,否則是不能延伸的。”此案中,和昌集團的“M”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2006年10月,而“M1”申請注冊時間為2004年11月,也就是說“M1”商標申請注冊時,“M”商標還沒有成為馳名商標,所以“M”商標的影響力不可能延伸到“M1”商標上。且“蒙”商標1999年已經(jīng)申請注冊在“浴室裝置”商品上,“M1”商標即使能夠成為“M”商標的跨類別延伸注冊商標,也不能后來居上注冊在與“蒙”商標核定商品類似的領域上。

今年6月14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存在錯誤,依法予以撤銷并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最高檢抗訴成功。檢察機關通過抗訴該案,充分履行了法律監(jiān)督職責,有力地維護了商標注冊秩序和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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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jrao.cn/2022/hyxw_0714/7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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