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商標公告異議期限有規(guī)定嗎?商標爭議與商標異議有什么不同?
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規(guī)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后不要核準該商標注冊。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3、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4、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guī)費的,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并送交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時,如果未收到匯款單復印件,商標局將向異議人寄發(fā)《繳費通知》。異議人應按照《繳費通知》繳納規(guī)費,并將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繳費通知》一并郵寄到商標局。
5、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后,經過形式審查后,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fā)《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fā)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于答辯程序。
7、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
8、由于紙質《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后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公告,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fā)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標公告》刊登商標異議和異議裁定情況。
9、由于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地址發(fā)生變化,商標局發(fā)出有關異議的通知,郵局無法投遞被退回,商標局將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標公告》上刊登送達公告。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概念不同: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簡單而言,商標爭議是在商標使用時.商標異議是在申請商標時。
特點不同
1.權利保護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注冊在先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2.社會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guī)定。
1.申請人必須是在先注冊的商標注冊人;
2.提出爭議的時間是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后五年內;
3.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被核定使用的范圍必須涉及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4.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被核準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爭議的商標在其核準注冊前未以同樣理由提出過異議,也未經裁定。
實質不同:
商標爭議實質是對注冊商標在先注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內容不同:
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zhí);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fā)生異議。
時間不同:
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即發(fā)給商標注冊證一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
申請主體不同:
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注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yè)或者個人,包括在先注冊人。
提出原因不同:
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guī)定等。
處理機構不同:
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所繳費用不同:
商標異議不用交納費用.而商品爭議應繳納評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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