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適用標準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1.懲罰性賠償中“惡意”的理解
針對“惡意”的理解學界及實務中存在不同觀點,有學者認為“惡意”一般應理解為直接故意,不僅包括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給權利人的商標權造成侵權的認識要素,還包括主動地從事混淆性商標使用行為或者淡化性注冊商標使用行為而追究該侵害后果發(fā)生的意愿要素。[9] 但也有提出,雖然“惡意”及“故意”兩者均是指明知行為侵權而故意為之(即明知故犯),但兩者間仍然存在程度上的差異。[10]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賠償的裁判標準>(2020年)》第1.15條的規(guī)定,具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直接故意”:
(1) 被告或者其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在生效判決作出后,重復或變相重復實施相同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2) 被告或者其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經權利人多次警告或收到行政機關處罰后,仍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3) 假冒原告注冊商標;
(4) 攀附原告馳名商標聲譽、搶注原告馳名商標;
(5) 被告在相同或同類商品上適用原告馳名商標;
(6)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勞務關系,或者具有代理、許可、經銷、合作等關系,或者進行過磋商,被告明知他人知識產權存在;
(7) 被告存在掩蓋被訴行為、偽造或者毀滅侵權證據等行為;
(8) 被告拒不履行行為保全裁定;
(9) 其他情形。
總體而言,懲罰性賠償中的“惡意”在程度上要,不僅要主觀上存在直接故意的侵權意思,侵權行為的程度還應當包括法院、行政機關作出相關禁止侵權處罰決定或保全裁定等措施或者權利人數次警告后仍繼續(xù)實施重復侵權等主觀上故意較為嚴重的情況。即“惡意”是嚴重程度高于“故意”的主觀狀態(tài),不僅是明知行為會侵犯他人商標權仍然為之,更是主觀上對侵權事實的漠視或積極追求(藐視他人合法權益)。[11]
2. 懲罰性賠償中“情節(jié)嚴重”的理解
懲罰性賠償兼具懲罰性及補償性功能,懲罰性賠償屬于民事加重責任。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對象,主要針對侵權者惡意實施侵權行為,從而產生嚴重損害后果的情況。對于知識產權而言,一旦發(fā)生侵權行為,其可恢復、復原的可能性非常小,僅通過金錢上的補償(賠償)難以彌補侵權帶來的損失。商標投入市場以后,其不再是單純意義上的“標記”,[12]在商事活動中商標更多的代表著信用、商譽,信用價值一旦被損害,商標權人即便通過訴訟獲得相應補償,后續(xù)在市場中能否再次取得消費者的信任及肯定,將難以確定。因此,認定“情節(jié)嚴重”時,除了侵權時長、范圍、數額等因素外,還應當針對其侵權后果的嚴重性及可恢復可能性等因素綜合判斷。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賠償的裁判標準>(2020年)》第1.16條的規(guī)定,關于商標懲罰性賠償中“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侵害商標權的情節(jié)嚴重:
(1) 完全以侵權為業(yè);
(2) 被訴行為持續(xù)時間長;
(3) 被訴行為涉及區(qū)域范圍廣;
(4) 侵權獲利數額巨大;
(5) 被訴行為同時違反食品、藥品、醫(yī)療、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壞環(huán)境資源或者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6) 其他情形。
3.懲罰性賠償額的確定標準
現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實際損失、侵權獲利、商標使用許可費)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在訴訟中權利人在上述三種方式中擇一主張,即可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針對懲罰性賠償的基數,有觀點認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里應包括合理開支的費用。但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賠償的裁判標準(2020年)》的規(guī)定,“合理支出”一般不納入在計算基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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