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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區(qū)別(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概念)

日期:2023-03-17 15:29:16      點擊:

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區(qū)別是什么?

1.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guī)定產生法律后果,法律行為依據(j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fā)生效力;

3.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wèi)、不當?shù)美?、侵權行為、緊急避險等。

比如侵權行為的后果是引起侵權責任,而侵權行為人并沒有這樣的意思表示。行為人在作出行為之時也有意思表示,但是其意思表示的目的與法律結果不同,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使自己獲得利益,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后果卻是侵權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所以侵權行為就是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概念

按照法理學與民法理論,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按照法理學與民法理論的分類,凡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稱為民事法律事實。在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體系中,行為與事件并列,都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與消滅;行為又與事件相對,行為是指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有意識的行為,事件則指與法律當事人的意志無關的事實,包括自然事件與社會事件。民法上的行為,又主要分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所謂事實行為,包括:

(1)不以引起法律上相關后果為目的的事實行為。包括:著作權的創(chuàng)作;物的加工;埋藏物的發(fā)現(xiàn);遺失物的拾得;(2)具有“自然的”、“現(xiàn)實的”意思的事實行為。包括有意占有取得與有意占有失去。這類事實行為的行為人具有旨在引起法律效果的“意思”,但該效果屬于“事實上的后果”,也即取得或者放棄對于物的事實管領,這一類意思可以稱為“自然的”、“現(xiàn)實的”意思,但非“法律上的意思”、“法律行為上的意思”。(3)具有獨立意思因素的事實行為。這一類事實行為中,意思因素與事實行為相互獨立,且與上述2的行為一樣,行為同樣旨在引起事實上的后果。典型者如住所的設定與取消,無因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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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jrao.cn/baike/13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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