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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的規(guī)定( 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

日期:2023-03-29 14:17:01      點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20修正)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合同糾紛案件;

4.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行為保全糾紛案件;

9.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糾紛案件;

10.因申請行為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11.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12.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案件;

13.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

14.專利權宣告無效后返還費用糾紛案件;

15.因惡意提起專利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16.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案件;

17.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8.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9.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20.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21.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2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行政決定案件;

23.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24.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案件;

25.其他專利糾紛案件。第二條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第三條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第四條 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jù)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第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fā)現(xiàn)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jù)或者依據(jù)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第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責令被告停止有關行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xù)擴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一并作出有關裁定。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xù)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xù)保全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權利人應當在起訴狀中載明據(jù)以起訴被訴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起訴狀對此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權利人明確。經釋明,權利人仍不予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第二條 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

有證據(jù)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

專利權人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本條第二款所稱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第三條 因明顯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導致說明書無法用于解釋權利要求,且不屬于本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專利權因此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在合理期限內專利權未被請求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要求的記載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四條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第五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均有限定作用。第六條 人民法院可以運用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系的其他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文書解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

專利審查檔案,包括專利審查、復審、無效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制作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晤記錄、口頭審理記錄、生效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書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第七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該增加的技術特征屬于不可避免的常規(guī)數(shù)量雜質的除外。

前款所稱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藥組合物權利要求。第八條 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xiàn)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

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xiàn)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第九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huán)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huán)境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十條 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制備方法界定產品的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產品的制備方法與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十一條 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確記載技術步驟的先后順序,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直接、明確地認為該技術步驟應當按照特定順序實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步驟順序對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第十二條 權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過”等用語對數(shù)值特征進行界定,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認為專利技術方案特別強調該用語對技術特征的限定作用,權利人主張與其不相同的數(shù)值特征屬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三條 權利人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被明確否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修改或者陳述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qū)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qū)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2015)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倍?、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jù)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比?、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fā)現(xiàn)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行為發(fā)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專利法的規(guī)定確定民事責任;發(fā)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改后專利法的規(guī)定確定民事責任?!绷?、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假冒他人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民事責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未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給予民事制裁,適用民事罰款數(shù)額可以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確定。”七、刪除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一款并修改為:“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jù)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jù)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yè)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yè)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卑恕⒌诙粭l修改為:“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本?、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之外另行計算?!笔?、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所稱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p>

根據(jù)本決定,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去哪訴訟專利侵權

要是在生活中不幸自己的專利被他人侵犯的話,此時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是不錯的選擇。但當事人在起訴之前,必須要搞清楚專利被侵權去哪里起訴,因為我國的法院比較多,不是每一個法院都是能夠管轄你的案子。如果你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話,那么就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對一審專利案件有管轄的人民法院,那么就要向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

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第五條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jù)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第四條 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征,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第五條 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條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八條 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jù)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第十二條 將侵犯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使用行為;銷售該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銷售行為。

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銷售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一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

對于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被訴侵權人之間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第十三條 對于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原始產品,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對于將上述原始產品進一步加工、處理而獲得后續(xù)產品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關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受理問題

專利權屬糾紛案件,是指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被授予專利權之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真正的專利權人所發(fā)生的確權糾紛案件,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qū)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qū)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開放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經過審理,判決變更專利權屬的,應當將判決書副本抄送中國專利局;當事人憑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向中國專利局申請變更著錄項目。二、關于在發(fā)明專利申請日至公布日期間,是否給予專利保護的問題

在發(fā)明專利申請日至公布日期間,專利法對提出專利申請的技術未規(guī)定給予保護。在此期間,他人將獨立研制出的與申請專利的技術相同的發(fā)明付諸實施或者轉讓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專利申請公布以后,繼續(xù)使用該項技術的,依據(jù)專利法規(guī)定,則應支付適當?shù)馁M用。三、關于專利侵權訴訟因侵權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而中止審理的問題

在人民法院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中,經常發(fā)生侵權人利用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故意拖延訴令,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為了有效地依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侵權損害的擴大,特規(guī)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后,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xù)擴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辯期間內未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而在其后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發(fā)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四、關于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問題

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應當貫徹公正原則,使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

專利侵權的損失賠償額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一)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

計算方法是: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shù)乘以每件專利產品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

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shù)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三)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shù)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對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當事人雙方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五、關于專利管理機關已經受理尚未調處完結的案件,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六、關于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應當向何地何級法院起訴的問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案件的管轄規(guī)定,,如果做出處理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專利案件有管轄權,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做出處理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專利案件無管轄權,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所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有關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七、關于經專利管理機關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專利糾紛案件,當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問題

專利糾紛案件經專利管理機關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在調解書送達前或送達后當事人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關于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申請強制執(zhí)行問題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向被執(zhí)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zhí)行人財產所在地的對專利案件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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