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構成要件是:
1、犯罪主體應當是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
3、犯罪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中所規(guī)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有:主體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及其他人員;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侵犯的客體為交通運輸的安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1、犯罪主體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3、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4、在客觀方面上,必須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 有哪些 1、主體——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 交通肇事罪 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不排除一些非專業(yè)交通運輸人員、非正式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律 法規(guī) 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 2、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有罪過。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是出自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3、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 4、客觀方面——是指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這種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其表現根據 刑法 的規(guī)定是不可分割的四個部分: a、必須發(fā)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 b、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 c、必須實際發(fā)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d、違法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等級 1、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fā)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guī)定: 交通肇事 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 超載 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這里應注意兩個問題: (1)司法解釋將財產損失數額限定為“無能力賠償數額”,據此,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不管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何種財產損失,只要行為人能夠賠償,則不成立犯罪。有人認為這會造成實質的不公平。但其實,如此規(guī)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國刑法中,只有 故意毀壞財物罪 ,過失毀壞財物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如此規(guī)定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其次,如肇事者承擔了賠償責任則使自己承擔了損失,如果仍與未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肇事者一樣定罪處罰,這其實更不公平。 (2)按該《解釋》,對于構成犯罪所要求的“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指“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不包括對肇事者本人的財產所造成的損失。 2、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guī)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 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y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解釋》第4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3、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逃逸致人死亡” 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tài)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 過失犯罪 ,為保持 犯罪構成 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tài)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guī)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可以說是從交通肇事中演變而來的,一般交通肇事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如出現多人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這個時候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就會很大,不過這也不是必然的。所以并非只要交通肇事出現了比較嚴重的損害結果,最終就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還要達到規(guī)定的 立案 標準,那么才能認定為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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