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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負責人承擔法律責任嗎(分公司負責人的權利和義務)

日期:2023-04-18 17:29:11      點擊:

分公司負責人承擔法律責任嗎?

分公司負責人的權利和義務:

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對外承擔責任,只是相當于總公司一個部門。

分公司是企業(yè)主體形式中一個特別的存在,其雖無獨立法人資格,但是對外卻往往有獨立經營資格,須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方可對外經營,而分公司的負責人,相應亦是屬于法定登記的內容,但由于現(xiàn)行公司法對分公司負責人的法律地位及具體權利義務并無具體規(guī)定,導致實務中對于分公司負責人的具體權限及相關問題,難以有明確法律指引。

依據相關規(guī)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yè)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相對于總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于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分公司的負責人則相當于部門經理。

依據相關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一般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負責人的權限亦受總公司的章程的約束,負責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結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分公司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yè)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yè)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tǒng)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yè)手續(xù)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三、分公司與總公司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yè)手續(xù)。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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