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和合同資產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新《收入》準則提出了“合同資產”的概念,設置了“合同資產”科目。當企業(yè)按照履約進度計算出應該確認收入,而尚未得到業(yè)主或總包方確認時,應該借記“合同資產”科目,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等科目;當企業(yè)取得無條件收款權時,也就是,相應工程款得到業(yè)主或總包方確認時,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合同資產”等科目。
二者的共同之處在于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都屬于企業(yè)(比如施工方)應向客戶(比如業(yè)主、總包方)收取合同對價(比如工程價款)的權利。區(qū)別在于:
“合同資產”是企業(yè)合同中規(guī)定有附加條件的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需要滿足條件后才能擁有“無條件”收取款項的權利。比如施工企業(yè)在提供建筑服務后,根據(jù)履約進度(完工進度)計算確認了收入,同時產生了應收工程款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無條件的。一般來說,只有業(yè)主或總包方對已完成工程部分進行驗收后確認了完成的工程量,才等于承認了相互間“應收應付”權利和義務。因此,在得到業(yè)主或總包方驗工計價/確認之前,這種應收的權利是有附加條件的,只能作為“合同資產”來核算。
而“應收賬款”所反映的應收權利,只有時間因素,不存在其他任何附加條件。也就是說,只需等待約定的時間結束即可收取款項,即款項是否收取僅受時間流逝因素的影響。
總之,合同資產和應收賬款均面臨信用風險,即兩者均面臨隨時間流逝而無法收回款項的可能。而合同資產除面臨信用風險外,還面臨履約風險,比如施工方必須在保證工程質量合格后,才能達到無條件收款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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