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就是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依據(jù)《商標法》第32條的規(guī)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重新審查的行政程序。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申請的《商標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提出復審程序。商標駁回復審的流程主要包括準備的材料,具體內容如下:
商標駁回復審的流程:
(一)收到駁回通知書
1、商標申請人收到駁回通知書后,要注意商標局寄駁回通知書信封上的郵戳。駁回復審是有期限的,過期無效。目前有兩種計算方法。
A、發(fā)文日期+15天路途時間+15天復審請求時間=30天。
B、信封郵戳+15天。
2、看看駁回的類型(是全部駁回還是部分駁回),如果是全部駁回,看看駁回的理由,有沒有復審成功的勝算(如果申請人沒有復審經驗,可以找代理組織幫忙分析),從而決定是否復審。如果是部分駁回,觀察一下駁回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屬不屬于自己的主營業(yè)務,以及綜合其他的因素,考慮是否復審。如果復審,盡快處理,因為后續(xù)還有很多準備工作要做,時間有限。
(二)前期準備工作
1、準備駁回復審的材料
(1)駁回復審申請書
(2)駁回復審理由書
(3)駁回通知書原件及信封
(4)委托書(沒有委托代理機構的,不交委托書)
(5)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6)其他證據(jù)材料
A、商標國內外申請注冊受理通知書或者證書復印件
B、商標是否為知名、著名、馳名商標
C、商標的包裝、廣告、宣傳、合同、銷售單據(jù)等使用證據(jù)(復印件或者原件)
D、其他有助于復審案件的材料
在以上材料中,因為時間緊迫,來不及準備所有材料時,我們可以先提交申請書、簡短的駁回理由書、駁回通知書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如果委托了代理機構委托書也可以先提交復印件。其他的補充證據(jù)材料可以在提交申請后三個月內補充。
(三)提交申請
;駁回復審材料準備完成后,整理。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時,繳納駁回復審官費1500元人民幣。
(四)駁回復審后續(xù)
1、2個月左右下發(fā)受理通知書
2、一年半左右出裁定
3、復審成功——移交商標局——公告——頒證
4、復審失敗——放棄或者訴訟(北京市一中級人民法院)
商標駁回復審時間應注意事項:
(一)、法律依據(jù)
A、《商標法》。第32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B、《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8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jù)《商標法》第32條、第33條、第41條、第49條的規(guī)定提出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C、《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2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相關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
D、《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3條一款。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二)商標駁回類型
1、全部駁回。整個商標所有商品或者服務項目駁回。
2、部分駁回。部分商品上或者服務上的項目申請被駁回,其余商品排期公告,頒證。
(三)商標駁回的理由
1、相對理由駁回:近似商標。
2、絕對理由駁回:違反商標法條款。
(四)駁回復審應具備的條件
1、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2、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3、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4、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提交規(guī)定的材料
5、交納商標評審費
(五)商標駁回復審的作用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每一個駁回申請的商標都是經過仔細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shù)意見,作終局決定。認為復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的駁回意見,準予初步審定;復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駁回意見,不予初步審定。也就是說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駁回申請的審查結論關系到一個商標能否被再次核準注冊,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該商標權能否確立。
根據(jù)《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如下:
一、商標復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fā)文的,其15天復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shù)剜]局收到信函和發(fā)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fā)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fā)文標注的日期順延20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復審申請的日期上溯20天視為當事人發(fā)出的日期。
當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提交商標復審書件時,應提供商標局郵寄的信封,以便計算當事人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的日期。
二、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復審申請,共復審時限從國際局發(fā)出駁回通知書所標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國際局發(fā)文日期的,則以商標局發(fā)給國際局的駁回商標通知書所標注的日期起算。
三、當事人申請商標復審事宜,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費用應有申請人交付。延期申請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提交,延期時間從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請的時限審查只能在收到復審申請書件時才能進行,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延期申請時,不進行時限審查,而在收到正式復審書件時一并進行時限審查。超過法定時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
1.委托書 ;
2.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3.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駁文/異議裁定書(帶商標局的信封)、證據(jù)材料
駁回是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一種常見的審查結果,通常有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的駁回、商標不具顯著性的駁回、與在先商標權(指在先申請或在先注冊)相沖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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