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揚州中院)就江蘇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伊例家公司)訴滕州市華鳳秀色調味品有限公司(下稱華鳳公司)、揚州市廣陵區(qū)大姚香料批發(fā)部(下稱大姚批發(fā)部)侵犯 “伊例家”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華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伊例家公司“伊例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使用與原告“伊例家”醬汁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萬元,維持了一審法院此前作出的判決。如果喜歡知春路知識產權的文章,可以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中國商標網查詢 網,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伊例家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系第3949544號“伊例家”文字商標、第12718401號“伊例家+方塊背景”商標、第12349552號“伊例家+圖案”商標的所有權人。2017年,伊例家公司發(fā)現大姚批發(fā)部銷售的紅燒醬汁,瓶體上所用的商業(yè)標識為“華鳳伊俐家”,且包裝上載明生產商為華鳳公司。伊例家公司遂以華鳳公司、大姚批發(fā)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至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下稱廣陵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生產、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與其“伊例家”醬汁包裝裝潢相近似的產品;華鳳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5萬元,大姚批發(f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萬元。
華鳳公司辯稱,其與伊例家公司在文字商標、包裝設計、商品名稱等,存在巨大差異,不會引起混淆。
廣陵法院經審理查明,華鳳公司產品標識與伊例家公司的“伊例家”系列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此外,華鳳公司與伊例家公司醬汁的包裝裝潢,無論是顏色、圖形、瓶體形狀,還是文字擺布位置、圖形擺布位置、不同顏色分布位置等方面均基本一致,且伊例家公司的“伊例家”醬汁系知名商品,故華鳳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審理過程中,大姚批發(fā)部與伊例家公司簽訂了民事調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故對大姚批發(fā)部無再判的實際必要。
華鳳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揚州中院,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華鳳公司上訴稱,其與伊例家公司的包裝裝潢之間,無論是主要部分和整體印象均有明顯差異。在隔離狀態(tài)下比對分別進行辨認,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引起混淆及產品來源的誤認。伊例家公司表示,同意一審判決。
揚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記者 鄭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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