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奧地利著名能量飲料品牌紅牛(Red Bull)在其藍/銀色組合商標的訴訟中敗訴。2019年7月,歐盟法院(CJEU)表示支持歐盟普通法院(EU General Court)2017年的裁決,即紅牛注冊的顏色組合商標不夠“清晰和準確”,因此無法作為商標使用。 奧地利紅牛曾在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EUIPO)注冊過2個顏色商標。第1個歐盟商標在32類注冊,涵蓋的商品為能量飲料。如果喜歡知春路知識產(chǎn)權的文章,可以關注知春路知識產(chǎn)權免費商標查詢 網(wǎng),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該顏色商標申請保護的顏色組合為藍色(勞爾色卡色號5002)和銀色(勞爾色卡色號9006),兩種顏色的搭配比例“約為50%:50%”。 其第2個歐盟商標在同一類注冊,顏色組合為藍色(潘通色卡色號2747C)和銀色(潘通色卡色號877C),且“兩種顏色將以相等的比例并列顯示”。
2011年,波蘭公司Optimum Mark以對顏色組合的描述不準確為理由向EUIPO提出申請,請求其宣告紅牛的2個顏色商標無效。2013年,EUIPO宣告紅牛2個顏色商標無效。此后,紅牛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而歐盟普通法院依然判決該等商標無效。 歐盟普通法院判決的依據(jù)是,奧地利紅牛沒有足夠清晰并準確地表現(xiàn)該顏色組合。紅牛在申請第1個歐盟商標時將顏色比例描述為“約為50%:50%”。
歐盟普通法院認為“約為”一詞突出了該顏色組合缺乏準確性,這將允許爭議中的顏色進行不同的配置。 紅牛在申請第2個歐盟商標時,其描述為“兩個顏色將以相等的比例并列顯示。”歐盟普通法院指出,“并列”可以呈現(xiàn)不同的形式,以相同的比例產(chǎn)生不同的圖像或布局。因此,法院認為第2個商標申請中的描述仍然不夠準確。
從以往核準的顏色商標案例來看,申請顏色組合商標具有的顯著性,通常需要通過長期使用才能獲得顯著特征。也就是說,相關公眾已開始承認某些商品和/或服務的商標源自某個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顏色(組合)商標審核相對嚴格,顏色(組合)必須以清晰和精確的方式表現(xiàn)出來。而申請人通??赏ㄟ^將顏色代碼和/或顏色樣本作為商標描述的一部分以滿足該要求。(案例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chǎn)權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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