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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避免駁回原則,商標注冊如何避免駁回

日期:2023-04-27 15:18:24      點擊:

商標網時刻關注商業(yè)服務需求,以解決廣大企業(yè)主的困苦困惑為出發(fā)點,用文字作答,以服務為燈塔,照亮創(chuàng)業(yè)者騰飛之路。今天小編要給大家講解的問題是:商標注冊避免駁回原則,還有商標注冊如何避免駁回,希望能幫助到各位!

商標注冊的原則有哪些

原則一:一件商標一項申請

一項申請行為只能請求注冊一件商標,在一份申請中不得申請兩件或兩件以上的商標。如果在一份申請中,申請了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商標,那么這份申請就會被駁回作廢。

原則二:一件商標一類商品

申請同一商標只限于一類商品上,即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標上使用統(tǒng)一商標,應該按照商品分類表分別提出申請。這就是說,同一申請人提出的一份商標注冊申請,不僅只限于一件商標,而且還限于一類商品,不能在一份申請中將同一類商標使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

 滲拿 從這一原則來看,同一申請人申請同一商標,用于兩種以上的商品,如這些商品按照商品分類表是同屬一類的,那就可以作為一件商標提出申請。

 例如:某制藥廠,將同一商標用于藥品類的片劑、注射劑、丸、散、膏、丹等幾十種商品上,這些商品按商品分類表均屬于同一類,就可以作為一件商標填報一份申請書,繳納一份申請費和注冊費。這種情況,對有競爭能力的企業(yè)十分有利。

原則三:注冊商標擴大商品適用范圍另行申請

《商標法橋鬧》第二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即在該注冊商標原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同類商品上要求擴大商標品范圍的,應另行申請。

注冊商標的商品專用范圍以原核定的使用商品范圍為限,擴大了商標范圍,有可能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

原則四:注冊商標改變文字或圖形需重新申請

《商標法》第二十二條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注冊商標以原已核定的文字、圖形為準,是商標專用權的客體,改變其文字或圖形已不屬于保護范圍,應更新申請注冊。

在我國商標的注冊制度是遵循“注冊申請在先原則”,將注冊而不是使用作為取得商標權的途徑。同一商標同一類別不同申請人僅相差幾日就錯失了叢消搭該商標權的取得,有的甚至是同日申請,最后可能用“抽簽”來決定商標權歸屬權。

避免商標被駁回的方法有哪些【專注魚知識產權】

您好!您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1、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因此如果所要注冊的商標已經被注冊了,那么商標是最容易被駁回的,因而注冊商標要首先查詢所注冊的商標是否已經被注冊了。

2、遭遇相似被駁回,商標近似的原因是比較多的,商標同類型中的商標所細分的類型也是很多的,因而出現近似的情況隨之增加,容易出現近似的情況文字字形設計、讀音、含義、圖形、圖形結構、顏色組合等等,都有可能被駁回。遇到當下情況,最普遍的做法就是進行舉證和解析,耐凳搏要充分的強調外觀的不同、顏色的風格、中英文的含義不同等等

3、商標的名稱是有相關的規(guī)定的對于一些行業(yè)內通用和慣用的名稱和僅僅只是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是不能進行商標注冊的,因而在商標名字和loo設計方面也要嚴謹對待。

4、申請注冊的商粗缺標過于簡單,沒有特點和創(chuàng)意,審查員就會判定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具備有可識別性,從而導致被駁回。

5、無論是注冊國內還國外的商標,《商標法》都會有明文規(guī)定,若干的圖案和文字詞語是不能使用的,因而昌祥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要盡量避免這些圖案和詞匯。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商標以多駁少原則

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修正)

發(fā)布時間:2021-06-09 14:50 信息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春森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扒鏈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春培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guī)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第二十條 商標代理行業(yè)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yè)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注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guī)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第二十七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怎樣降低商標申請注冊被駁回的風險?

1、拆分注冊——降低因其中一種要素被判為近似而商標整體被駁回鋒陵的風險:

①商標審查的原則是文字和圖形分開審查,如一個商標包含文字和圖形兩個要素,如果在這個商標申請之前,有一個商標與文字部分很近似,商標局就會判定申請的商標近似,從而駁回整個商標。

所以,拆分注冊可以有效因組合商標當中其中一種要素具有較大駁回風險時而導致整個商標被駁回的情形,這樣可以最大程度保證另一種要素取得商標權。

②拆分注冊還可在使用時組合使用,使用形式靈活。

③拆分注冊成本比組合注冊成本高。

2、組合注冊——增加不同要素使得整體商標更具鬧基咐顯著性,降低某一種重要要素單獨申請被駁回的風險或者能夠提高商標授權的成功率:

①商標審查的原則雖然是文字和圖形要素要分開審查,但是在判斷商標近似時審查員依然需要考慮各個要素組合在一起時整體的視覺效果是否近似,是否易造成混淆誤認。

所以當組合商標當中單個要素與其他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可左可右時,如果添加了另外一種要素進去,商標整體就與其他商標形成較大區(qū)別液純,被判為近似而被駁回的風險降低;而且即使被駁回,通過駁回復審也易取得成功,從而提高商標授權的成功率。

②組合注冊就固定了商標的使用形式,使用時不可隨意變動商標的排列形式,各要素比例大小等。

③組合注冊成本最低。

3、拆分注冊+組合注冊——優(yōu)勢在于上述兩種方式的優(yōu)勢可以同時達到,劣勢在于申請商標的成本增加:

①降低因其中一種要素被判為近似而商標整體被駁回的風險;通過增加不同要素使得整體商標更具顯著性,降低某一種重要要素單獨申請被駁回的風險或者能夠提高商標授權的成功率。

②使用形式靈活。

③拆分加組合注冊成本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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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最大限度的規(guī)避商標駁回的風險?

1、注冊商標與他人商標相沖突對于不熟悉注冊流程以及沒有經驗的注冊者,發(fā)生這種情況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就需要注冊者在進行商標注冊前對所需商標進行近似商標查詢,否則很容易造成“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情況,因為以上情況商標申請被駁回時,商標局是不會退回注冊手續(xù)費用的。2、 所注冊商譽塌標缺少顯著特性簡單有時也是一種錯誤,當我們申請的商標過于簡單,如一個簡單的線條、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圓形、正方形等)時,商標審查員會認為該商標申請中的商標缺少顯著特征,太普通、平淡,不具備可識別性,從而不被審核通過,駁回申請。3、商標近似被駁回申請商標是獨一無二的,如果說存在兩個分別不是很大的商標,那么當消費者進行消費,記住品牌的時候就會造成差錯。兩個商標在文字字形、含義、讀音、圖形的構圖及顏色、立體形狀、整體結構、顏色組合相差無幾的話,容易令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的,所以這種近似緩鉛商標申請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4、禁止使用的商標標志《商標法》當中規(guī)定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國旗、國歌在內的若干種不可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標志,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產地產生誤認的名稱或標志都不可注冊為商標,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許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擾虛好,則會被駁回,不予注冊。要想最大限度的規(guī)避商標駁回的風險,那么我們首先需要知道自己的商標為什么被駁回,通過原因尋找解決駁回的方法,那么就能最大化規(guī)避商標駁回的風險了。5、通用名稱、描述性詞語做為商標名注冊行業(yè)內通用的名稱以及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是不能夠做為商標注冊的,比如“汽車”不能做為一個汽車品牌的商標,“香蕉”也不能做為香蕉這種水果類別的商標。

避免注冊商標被駁回的途徑有哪些?

您好,常見的商標被駁回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商標已經被注冊:申請注冊商標實行申請注冊在先的原則,在申請人提交申請之后,審查員會進行審查該商標是否已經被注冊過了,所以申請注冊商標還是盡早為好。

2、商標近似:對于一些企業(yè)或者個人初次申請注冊商標沒有漏手春經驗,在進行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沒有進行前期的商標近似審查,造成所申請注冊商標與已經成功注冊的商標相似的情況,此外商標在取名和設計loo設計時,刻意的模仿品牌,想要盜用品牌的知名度,那更有可能被審查官認定為是近似的商標。

3、商標名稱不規(guī)范:對于一些行業(yè)內通用和慣用的名稱和僅僅只是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是不能進行商標注冊的,因而在商標名字和loo設計方面也要嚴謹對待。

4、商標缺乏顯著性:申請注冊的商標過于簡單,沒有特點和創(chuàng)意,審查員就會判定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具備有可識別性,從而導致被駁回。

5、商標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無論是注冊國內還國外的商標,《商標法》都會有明文規(guī)定,若干的圖案和文字詞語是不能使用的,因而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要盡量避免這些圖案和詞匯。

相關法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薯鬧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返耐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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