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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文字

日期:2023-04-28 16:35:02      點擊:

今天給各位分享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文字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xiàn)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xiàn)在開始吧!

請問一下,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商標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被稱為禁注條款,上面所列舉的都是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昌改櫻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耐叢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殲輪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公司loo能注冊成商標嗎?

可以,只要沒有與該loo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存在,以及商標法規(guī)定的不能注冊的商標外,都可以申請。

商標法規(guī)定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猜豎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棚宴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穗和大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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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被駁回是什么原因

您好,常見的商標被駁回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商標已經被注冊:申請注冊商標實行申請注冊在先的原則,在申請人提交申請之后,審查員會進行審查該商標是否已經被注冊過了,所以申請注冊商標還是盡早為好。

2、商標近似:對于一些企業(yè)或者個人初次申請注冊商標沒有漏手春經驗,在進行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沒有進行前期的商標近似審查,造成所申請注冊商標與已經成功注冊的商標相似的情況,此外商標在取名和設計loo設計時,刻意的模仿品牌,想要盜用品牌的知名度,那更有可能被審查官認定為是近似的商標。

3、商標名稱不規(guī)范:對于一些行業(yè)內通用和慣用的名稱和僅僅只是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是不能進行商標注冊的,因而在商標名字和loo設計方面也要嚴謹對待。

4、商標缺乏顯著性:申請注冊的商標過于簡單,沒有特點和創(chuàng)意,審查員就會判定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具備有可識別性,從而導致被駁回。

5、商標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無論是注冊國內還國外的商標,《商標法》都會有明文規(guī)定,若干的圖案和文字詞語是不能使用的,因而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要盡量避免這些圖案和詞匯。

相關法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薯鬧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返耐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shù)幕卮稹?/p>

用自已的名字加上品牌的名稱申請注冊商標能通過嗎?

在不違反《商標法》的規(guī)定下衡世御,個人的名字是可以作為注冊商標來使用的。任何能將自然人與他人分開的商品區(qū)分開來的可視性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但是并不是所有姓名都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渡虡朔ā芬?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包括已經逝世的知名人物,都屬于其他不良影響行為,不可作為商標注冊。

另外公眾姓名也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

如果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返斗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并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判斷訴爭商標的申請是否對其構成損害咐巖。

設計可以注冊的商標的要求

設計可以注冊的商標的要求如下:要注冊的商標只要不違背禁止注冊條款和在先權利沖突的都可以注冊:

1、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慶晌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猜差梁”

2、在先權利的就是不與在先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法第13條有規(guī)定。這種就需要在注冊前的查詢,商標標設計稿出來以后,建議先查詢,如果沒有近似或相穗運同的再定稿。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為什么有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通常是由于缺乏商標的顯著性,即商標法第十消返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但由于這種商標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商標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所以并不禁止使用。

按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還是可以注冊的,雖然不容易,但并非不可以。

附: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滑毀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信橋備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針對樓上朋友的答案補充說明一點:

問題所述這種情況貌似不太可能是因為公序良俗的原因。公序良俗屬于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范疇,似乎是絕對禁止使用的。一家之言,供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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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jrao.cn/baike/25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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