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上海億保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億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與泰康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由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案號(2021)京73民終1162號】。
據(jù)悉,二審上訴人為一審被告,分別為上海億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億保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健保典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億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泰康保險集團為一審原告。
三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1719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上訴。
最終,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判決:
鑒于三上訴人實施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泰康保險要求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jīng)濟損失等法律責任。
關于停止侵權,三上訴人停止在健保通卡、健保網(wǎng)、億保網(wǎng)、“健保通”“智慧E保”App、“健保通”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以及三上訴人經(jīng)營場所、上海億保公司宣傳冊和與上海億保公司存在合作的醫(yī)療機構經(jīng)營場所中使用被訴標識,并收回、銷毀已經(jīng)發(fā)放的含“健保通”字樣的理賠卡等,停止相應的侵害商標權行為。
關于消除影響,酌情在健保生活網(wǎng)、億保辦公網(wǎng)以及“智慧E保”App、微信公眾號首頁首屏連續(xù)十五日刊登聲明,就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泰康公司消除影響。
關于經(jīng)濟損失,三上訴人因實施被訴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泰康公司經(jīng)濟損失600萬元。三上訴人承擔泰康公司為本案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一審案件受理費287660元,由泰康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7660元(已交納),由上海億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億保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億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55005元,由上海億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億保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億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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